聊癒 Talku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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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條款

最後更新日期:2026 年 4 月 27 日 · 生效日期:2026 年 4 月 27 日

目錄

  1. 服務簡介與範圍
  2. 帳號與年齡限制
  3. 使用規範
  4. 付費、金幣與退款
  5. 智慧財產權
  6. 危機處理與服務界限
  7. 責任限制
  8. 服務終止
  9. 條款修改
  10. 申訴、調解與訴訟

1. 服務簡介與範圍

「聊癒 Talkure」(以下簡稱「本服務」)由協和數位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94095747,登記地址: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 1 段 352 號 2 樓,以下簡稱「我們」或「本公司」)所經營,提供以人工智慧為基礎之心理陪伴對話、療癒信件回信、心情記錄、心理測驗、覺察卡片等功能。

本服務透過行動應用程式(iOS、Android)提供。當您下載、註冊、登入或使用本服務時,即視為已閱讀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。如不同意,請停止使用本服務。

2. 帳號與年齡限制

2.1 註冊方式

本服務採行 Firebase Authentication 提供之多種登入方式,包括但不限於:匿名裝置登入、Google 帳號、Apple ID、手機號碼一次性密碼。匿名登入不需提供電子郵件或個人聯絡方式。

2.2 三段式年齡門檻

對應法源:民法第 12 條(成年)、第 13 條(行為能力)、第 77 條(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);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之 1、第 49 條。

  • 滿 18 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者:得自行申請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全部功能。
  • 滿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:須由其法定代理人(父母或監護人)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及隱私權政策後,以法定代理人之名義代為註冊或事後承認;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付費行為,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 79 條主張不生效力,本公司於確認屬實後退還相關款項。
  • 未滿 7 歲之兒童:依民法第 13 條第 1 項屬無行為能力人,不得使用本服務;本公司若知悉註冊用戶為未滿 7 歲,將立即停止服務並刪除所蒐集之個人資料。

未成年用戶之 Lv.3 真人療癒師信件功能不予開放;其他危機偵測與通報之特別處理,詳見第 6 條。

2.3 帳號安全

您應妥善保管登入憑證、裝置與生物辨識認證資料。任何透過您帳號發生之活動,視為您本人之行為,您並應對其負責,但若已通報我們協助處置者不在此限。

2.4 不適用對象

本服務不適合處於急性精神危機狀態之用戶(包括但不限於:高度自我傷害風險、急性精神症狀、急性藥物或酒精中毒)。請即就近就醫或撥打第 6.2 條所列緊急求助專線。

3. 使用規範

使用本服務時,您不得有下列行為:

  • 透過 AI 對話或療癒信,傳送、誘導、要求對方產出違法、暴力、色情、騷擾、歧視、誤導性或侵害他人權益之內容。
  • 輸入或誘導 AI 產出《自殺防治法》第 16 條所禁止之內容(教導自殺方法或工具細節、詳細描述自殺方法及原因、誘導自殺之內容等)。
  • 對本服務之 API、資料庫、程式碼進行未授權之存取、爬取、逆向工程、自動化請求或負載測試。
  • 冒用他人身分、虛偽陳述自身身分,或以多個帳號規避使用額度、申訴或封禁措施。
  • 利用本服務從事任何商業推廣、招攬、政治宣傳或宗教傳教行為(療癒師方案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)。
  • 傳送病毒、惡意程式或其他足以干擾本服務正常運作之程式碼。

違反前項規範者,我們得不經事先通知而暫停或終止您之使用權,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。

4. 付費、金幣與退款

4.1 虛擬金幣

本服務內之「金幣」為虛擬代幣,僅得用於兌換本服務內之付費功能(如進階療癒信、訊息額度等),不具實際貨幣價值,不得轉讓、贈與第三人,亦不得退換為現金或其他法定貨幣。但下列情形,您仍得依相關法令或平台政策請求退款:(a) 應用程式商店(Apple App Store / Google Play)依其退款政策核准之退款;(b) 第 4.3 條第 4 款所列之退款例外;(c) 其他法令強制規定之退款情形。

4.2 付款管道

金幣與其他付費項目之購買,透過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之應用程式內購買(IAP)系統進行。實際付款條件、發票、稅金規範依各該平台政策辦理。

4.3 鑑賞期排除條款

對應法源: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;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5 款。

4.3.1 性質歸類

本服務之付費內容(包括但不限於:療癒幣、單次解鎖內容、AI 對話額度、療癒信回信額度等)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 2 條第 5 款所稱「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」。

4.3.2 事先告知與同意(法定要件)

依準則第 2 條第 5 款,排除 7 日鑑賞期須同時具備「事先告知」與「消費者事先同意」二要件。您於每次購買前,將於結帳頁面看到下列告知:

本商品為數位內容 / 線上服務,依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 2 條第 5 款,於您完成付款並開始使用後,將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 7 日解除權。

您必須勾選同意並完成付款,本服務始予提供。勾選紀錄將存留於本公司系統作為證明。

4.3.3 退款例外

縱屬上述例外情事,下列情形您仍得申請退款(不影響您依消保法第 43 條申訴及第 44 條調解之權利):

  • 因本服務技術故障致您完全無法使用所購買之內容;
  • 本公司未依第 4.3.2 條完成事先告知與同意程序;
  • 重複扣款、誤扣款或金額錯誤;
  • 其他法令強制規定之退款情形。

退款請求應於知悉事由起 30 日內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提出至 support@talkure.com。

TODO:本服務目前為一次性 IAP;若未來新增訂閱方案,須於本條增訂「自動續訂、明顯告知方式、取消機制、續扣前通知」等項目,並參考行政院消保處對訂閱制爭議之最新指引。

5. 智慧財產權

5.1 本服務之內容

本服務內所有由我們提供之內容(包括但不限於:UI 設計、覺察卡片文字、心理測驗題目、AI 系統提示、品牌名稱、圖示)之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,均屬於我們或合法授權我們使用之第三人所有。

5.2 您所提供之內容

您於對話、療癒信、日記、心情記錄中所輸入之文字內容(以下稱「使用者內容」),其著作權仍歸您所有。為提供與改善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,您授權我們儲存、處理、傳輸您的使用者內容;本授權於您刪除該內容或註銷帳號時終止,但法令要求保存者除外(詳見隱私權政策第 5 條保存期限與第 11 條危機事件紀錄獨立保存)。

5.3 AI 回應內容

由 AI 模型(包括但不限於 Anthropic Claude)回覆給您之文字內容,您得於合理範圍內個人使用、引用。但您理解 AI 回應為機器產出,不必然反映我們或任何第三方之立場,亦可能存在事實錯誤或情感判斷偏差。

6. 危機處理與服務界限

對應法源:心理師法第 42 條(無照執業之刑責)、醫師法第 28 條(無照行醫)、自殺防治法第 13、16 條、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、刑法第 24 條(緊急避難)。

6.1 服務性質之重要聲明

聊癒是一個 AI 心理陪伴服務,不是即時危機介入服務、不是醫療服務、不是精神科診療、亦不是心理諮商。我們的 AI 對話與 Lv.3 真人療癒師信件回覆,皆無法取代專業精神科醫師、臨床心理師、諮商心理師之診斷與治療。

本服務未提供 24 小時即時監看、未提供緊急救援派遣、未提供強制就醫安排。若您或您身邊的人正面臨立即性的生命危險,請立即撥打下方緊急求助專線,或前往最近的醫院急診室。

6.2 緊急求助資源

專線用途服務時段
110警察報案(人身安全立即危險)24 小時
119消防救護(醫療急救)24 小時
113保護專線(家暴、性侵、兒少保護)24 小時
1925衛福部安心專線(心理諮詢、自殺防治)24 小時
1995生命線(自殺防治、心理諮詢)24 小時
1980張老師專線(青少年諮詢、心理輔導)每日 9:00–21:00(六日至 17:00)

6.3 我們對危機言詞的處理方式

當我們的系統偵測到您的對話內容包含可能涉及自我傷害、傷害他人或其他危機之言詞時,我們將會:

  1. 於對話介面顯示上述緊急求助資源;
  2. 由 AI 引導您進行情緒緩和對話,或建議您尋求專業協助;
  3. 視情況暫停或調整 AI 之回覆策略,啟動內容護欄以避免提供可能加劇風險之內容(為符合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對網路內容之規範)。

偵測之具體機制與資料處理範圍,詳見隱私權政策第 11 條。

我們原則上不會主動將您的對話內容通報警方、消防、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第三人,除非:

  • (a) 您明示請求我們協助通報;
  • (b) 您是未成年用戶且符合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第 53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(包括自殺自傷之虞),依法我們將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;
  • (c) 我們收到法院、檢察署、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之正式公文要求;
  • (d) 為避免您或他人之生命、身體之緊急且立即危難,依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《刑法》第 24 條為必要之最小限度揭露。

6.4 Lv.3 真人療癒師信件之特別說明

若您使用 Lv.3 信件功能,您的信件內容將由我們聘僱或合作之真人療癒師閱讀並回覆。請您理解:

  • 真人療癒師之角色為「書信陪伴者」,不從事《心理師法》所稱之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,亦不開立任何診斷、處方或證明文件;
  • 真人療癒師對您信件內容負有契約上之保密義務。但若療癒師本身為領有證照之心理師、社工師或醫事人員,依《心理師法》、《社會工作師法》、《自殺防治法》第 13 條等規定,於知悉特定情形時負有專業上通報義務時,療癒師將依法通報,並於合理範圍內告知您;
  • 若療癒師於閱讀信件時認為您處於緊急危難,將依本條 6.3 之揭露原則處理。
TODO:Lv.3 療癒師之聘僱契約須明訂保密義務、通報例外、禁止對外宣稱「諮商」「治療」「心理諮詢」(避免心理師法 §42 無照執業刑責)。療癒師加入流程須完成自殺防治守門人訓練。

6.5 未成年用戶之特別保護

為符合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之保護精神,未滿 18 歲之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:

  • 應依第 2.2 條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;
  • 本服務之危機偵測門檻將提高(更敏感);
  • Lv.3 真人療癒師信件功能不開放未成年用戶使用;
  • 不投放行為廣告、不將其資料用於模型訓練、不進行跨服務追蹤分析;
  • 知悉未成年用戶有兒少法第 5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時,我們將依法於 24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。

6.6 您的承諾

使用本服務即表示您理解並同意:本服務不能取代專業醫療或心理治療。若您有持續性之精神困擾、自傷意念、或其他需要專業介入之狀況,您應主動尋求精神科醫師、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協助,不應僅依賴本服務作為唯一支持來源。

7. 責任限制

對應法源: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(企業經營者責任)、第 10-1 條(責任不得預先排除或拋棄)、第 11–17 條(定型化契約規範);民法第 247-1 條(顯失公平條款無效)。

7.1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之責任限制

在中華民國法令所允許之最大範圍內,本服務僅就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直接損害負責;對於下列事項,本公司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不負損害賠償責任:

  • (a) AI 模型輸出之內容因機率性、訓練資料或上下文限制而產生不準確、不完整、過時或不適切之資訊;
  • (b) 您因信賴 AI 對話內容自行作成決策所生之間接、附隨、衍生損害;
  • (c) 第三方服務(如雲端託管、金流、應用程式商店、Anthropic 等 AI 模型服務商)所致之服務中斷或資料毀損;
  • (d) 不可抗力事由(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政府命令等)。

7.2 法定強制責任 carveout(不適用於本條限制)

前項責任限制,不適用於下列情形:

  • (a)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企業經營者責任(依同法第 10-1 條,該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);
  • (b)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人身(生命、身體、健康)損害;
  • (c) 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;
  • (d) 其他依法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之責任。

7.3 賠償上限

除第 7.2 條所列情形外,本公司之累積賠償責任總額,於法律允許之範圍內,以您於請求權發生前 12 個月內實際支付予本服務之費用為上限;免費用戶以新臺幣 1,000 元為上限。本項上限不適用於 §7.2 所列情形。

8. 服務終止

8.1 您主動終止

您可於 App 內隨時刪除帳號,本服務將於 30 天內刪除您之個人資料與使用者內容(保存期限與例外詳見〈隱私權政策〉第 5 條)。已購買且未使用之金幣於帳號刪除後失效,但因本公司主動終止服務或第 4.3.3 條所列退款例外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8.2 我們終止

於您嚴重違反本條款、危及本服務或他人安全、或法令要求之情形下,我們得不經事先通知終止您之使用權。我們亦得基於商業考量或不可抗力,全面停止本服務,並於停止前 30 天透過 App 內通知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。本公司全面停止服務時,未使用之付費金幣將依比例退費(透過 App Store / Google Play 之退款管道辦理);資料處理事項詳見隱私權政策第 5 條。

9. 條款修改

我們得不定期修改本條款。重大修改將於生效前 14 天透過 App 內通知或電子郵件通知您。修改後您仍繼續使用本服務,視為您接受修改後之條款;若您不同意,請於修改生效前停止使用並刪除帳號。

10. 申訴、調解與訴訟

對應法源: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(申訴 + 15 日處理期限)、第 44 條(調解)、第 46 條(調解之效力)、第 47 條(消費關係發生地法院管轄)。

10.1 申訴前置

因本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,請您優先以下列任一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訴:

  • 來信 support@talkure.com;
  • 透過 App 內「客服與申訴」表單。

本公司將自您提出申訴之日起 15 日內妥適處理並回覆您(消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第 2 項)。

10.2 消保官申訴與調解

若您對本公司之處理結果不滿意,您得:

  • 依消保法第 43 條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;
  • 依消保法第 44 條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。

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(消保法第 46 條)。

10.3 訴訟管轄

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訟,雙方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本項約定不剝奪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得以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權利。

10.4 準據法

本服務條款及隱私權政策之解釋與適用,以及與本服務有關之爭議,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10.5 部分無效

如本條款之任一條文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者,其餘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(消保法第 13 條參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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